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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耗材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12-28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耗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耗材管理,本着降低成本、节约增效、服务教学、提高使用质量的宗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耗材是指在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实验实训、技能抽查、技能竞赛等过程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如属于导线、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冷却液、机油、试剂等。同时包括低值耐用品(指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量具、工具等)和低值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学校各类耗材按用途暂分为三类:一是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类耗材,如航空铝管、无人机配件、电子元器件、工、刀、量具等。二是后勤零星维修类耗材,如LED灯管、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线材等。三是行政办公耗材,如硒鼓、复印纸、笔记本、笔、茶叶、纸杯、文印资料、饮用水等。

第四条 耗材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优价优质、保障教学、节约使用、合理储存”的原则。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好耗材仓库,指定专人负责,由本部门耗材管理员负责耗材的入库、保管及出库工作。各领用人按需领用,不得浪费。

                                                                          第二章  计划及购置

第六条 耗材采购由财务处统筹安排经费预算,所有耗材采购前必须在财务系统内进行流程申报,流程通过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 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类耗材的采购:每学期初各学院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实训班级数量、实训项目,编制本学期实训耗材用量计划(详细列出耗材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估价、用途、使用时间等),在开学二周内将耗材使用计划提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各学院耗材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的预算总金额审核采购方式,报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

第八条 零星维修类耗材的采购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按照高校项目管理平台内报修单或项目申请报告自行组织采购,按协议供货,实行零库存管理。

第九条 行政办公耗材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采购。(硒鼓、复印纸、墨盒等集采目录内产品应进入电子卖场采购)

耗材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批量大、通用型耗材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二)非集中采购:用量少、非常用的耗材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在电子卖场下单直购(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报校长同意后实施)。以下情况,各单位可自行采购:

1.零星、急需的耗材;

2.专业性强的专用耗材;

3.其它特殊情况如技能竞赛等或必须指定品牌等的耗材;

十一耗材采购应签定采购合同。

第三章  验收与入库

第十二条 耗材到货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耗材管理员、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人员按学校规定组织验收、入库。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验收时主要任务是按照采购合同逐项核对品种、品牌、型号、质量、数量,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填写好验收单。采购的实训耗材若有出入或存在明显瑕疵,使用部门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 各部门耗材管理员要把验收合格的耗材及时入库,登记入账(数量、品牌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凭财务系统申报流程单、采购合同、验收单、入库单和进货正式票据进行财务报账流程。

                                                                         第四章  耗材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耗材管理台账, 耗材仓库应按存盘货制度定期盘存,学期期末和年终有仓库报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核对台账及实物。

第十七条 库存应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到存放有序,账物相符,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要加强物品的管理,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各使用部门每个学期末要全面自查一次。

第十八条 仓库报表所填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及库存数量三帐一致;使用部门耗材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出现盈余或短缺情况,应书面说明原因。人为原因造成账物不符应按责赔偿。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用量核定、领用登记手续。

耗材的领用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领料申请,各使用部门应设计好领料流程和手续。

第二十条 耗材管理员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易传染、剧毒及放射物品的管理,注意避光、防潮、防火灾。

第二十一条 无法再利用和不能再使用的耗材,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从使用部门账目上注销,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发生耗材毁损、灭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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