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4-16

张航院发〔2021〕10号


关于印发《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学院《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4月15日

张家界航空职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印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形成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结合实际,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有效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经济活动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对学校二级学院(处、室)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管理由校长负总责,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学校的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账面管理、基建及维修、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接受上级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专项检查,配合职能部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重大经费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学校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方式。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校党委会议审定。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每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及时通报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及使用规范;每季度向各二级学院(处、室)通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向校党委汇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认真编制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各二级学院(处、室)预算申报、往年经费使用、学校当年重点工作安排及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统筹编制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经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相关规定,加强对“三公”经费的预算控制,从紧安排,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第九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做到先有预算,后有开支,无立项,不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建设或突发情况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相关流程报财务处、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入账,及时汇缴,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杜绝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项拨款经费、年中追加拨款经费、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非税收入是指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补考费构成的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由省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核准的标准和项目收取的技能鉴定、英语三A、英语四六级考试、技能培训等费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占用费。学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资产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汇报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资产占用及取得预期收益情况,取得的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省财政厅。

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身份证办理费、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特殊专业服装费、水电费、考试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教材费、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特殊专业服装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教材费每学期或学籍注销时结算,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特殊专业服装费新生报到完毕后一个月内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后直接汇缴市税务局。

水电费由学生在免费使用每生每月5度电、3立方米水后持校园卡自行充值自行消费。

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证卡补办费、开水热水费;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停车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毕业证最高不得超过每证50元,校园卡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超过每枚4元。

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由后勤管理处按照“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财务处是代表学校组织收入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每学年开学初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收费后应及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会同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建立以班主任为主,督促学费收缴的管理体制,把非税收入的收缴作为纳入班主任、各相关单位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报销审批。一般日常性支出(含租车费、办公费、书报费、邮电费、宣传广告费、印刷费等),金额5000元以下的,各二级学院(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财务处处长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过金额5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普通职工差旅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出差报销单上审核,凭出差申请单、出差报销单及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核算报销;中层干部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在出差报销单上审核,凭出差申请单、出差报销单及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核算报销;校领导差旅费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差旅费由校长审批;报书记、校长同意乘坐超规格或超标准交通工具的,需校长在票据上签字审批。

审批人对公务活动的行程、人数、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公务申请审批流程。出差申请流程:普通职工出差(会议、培训),由出差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出差(会议、培训),由出差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教职工代表学校参加的比赛、教师带队实习、下厂实习等,参加人提出申请,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政府采购申请流程:设备、物资、维修、购买服务等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提出申请,连同清单,报所在单位领导同意,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新建、改(扩)建工程,报校党委会审定后,按建筑工程类申报的同时,还要报政府采购申请流程。

图表:

报销额度审批流程

报销额度审批流程

 

<5000

→

经办人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财务处

→

分管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5000

→

经办人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财务处

→

分管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校长

差旅费报销流程

 

普通职工

→

出差人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分管校领导

 

 

 

 

中层干部

→

出差人

→

分管校领导

校领导

→

校长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校长

 

 

→

其他校领导出差

→

分管财务校领导

公务申请审批流程

普通职工出差(会议、培训)

→

出差人申请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财务处负责人

→

分管校领导

中层干部出差(会议、培训)

→

出差人申请

→

财务处负责人

→

分管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校长

→

书记

→

纪检备案

教职工带队比赛、实习、下厂

→

参加人

→

财务处负责人

→

分管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政府采购

→

申请人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财务处负责人

→

分管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校长

→

纪检备案

基本建设、大型修缮

→

住建系统申报审批

→

政府采购申报审批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财务处负责人

→

分管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校长

第十四条 凡在学校财务报销的各项支出,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须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按流程、权限审批后,方可报账。

各二级学院(处、室)指派一名相对固定的同志作为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相关经费报账及与财务报账有关的审核工作。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议费、培训费

㈠严格执行会议、培训标准。会议、培训的类别、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执行。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住宿费、伙食费控制标准以会议通知要求为标准核算,会议通知没有明确要求的,与日常差旅费控制标准相同;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文件、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参会报到点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它费用。住宿费、伙食费控制标准以培训通知为标准核算,培训通知没有明确要求的,三天以内(不含往返)的,与日常差旅费控制标准相同,按日常出差报销;三天以上(不含往返)的,住宿费与日常差旅费控制标准相同,伙食费每天补助50元。

脱产学习的,每周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每天伙食补助30元。

师资费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副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学校举办的其它讲座、论坛等发生的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在培训、讲座等结束时,由主办单位造表签字后发放;培训、讲座、论坛等结束后一周内,须提供相应全部原始材料,连同讲课费发放表到财务报销。

㈡参加会议、培训前应当提前申报,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参加。

㈢严格会议、培训的审批。无必要参加的会议、培训,一般不得参加。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需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学校主办的会议、培训,严格执行会议、培训标准。

㈣会议、培训费用由组织人事处管理、从学校公共预算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差旅费

㈠教职工差旅费控制标准按学校《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体育比赛,伙食费、交通费参照职工的补助标准执行,不得另行报销其它费用。带队指导教师、参赛学生人数由财务处根据相关文件或参赛方案核定。

教师带队实习、教师下厂实习,实习地安排了住宿的,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没有安排住宿的,以当地租房的平均价格为标准,可另凭票报销住宿费。

㈢教职工(含中层干部)日常出差,其差旅费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列支;参加竞赛、比赛、教师带队实习、下厂实习的差旅费由教务处管理,从学校公共预算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

㈠因公出国(境)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4号)执行。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和总额控制,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原则上超预算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不予审批,对没有落实经费来源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不予审批。

㈡支付临时出国(境)费用时,先由组团单位出具公函,注明共需支付费用总额及收款账号,经出国人员签名、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人事处、财务处复核、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将款项转账至指定账号。

㈢出国人员报销出国费用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附人事处、校领导同意的签批件和外事部门的出国任务审批件。

㈣因公出国(境)费由组织人事处管理,从学校公共预算列支。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

㈠公务接待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 “先申报、后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根据接待对象单位公函或通知提出接待方案,在办公系统填报学校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完成后执行。

㈢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党政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的实际情况,协调安排接待工作,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标准,由接待对象支付结算。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㈣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单列和接待标准控制。其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每人每餐,厅局级160元每人每餐,其余人员140元每人每餐。

㈤接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被接待方公函、接待发票、接待清单、接待申请审批单及公务卡支出结算单。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报销。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报销烟、酒等发票。

㈥公务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从学校公共预算列支。

第十九条  公车购置及运行费

㈠学校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及审批、采购程序配备更新。学校公务用车相关事务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㈡学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保险、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

㈢费用结算时,党政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报销手续,财务处转账支付。预付油料、保险等费用的,须于20个工作日内结算报销。

公务车驾驶员出车按学校原规定的标准补助。

㈣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从学校公共预算列支。

第二十条  公务交通费

㈠公务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市内办理公务用车、打的

等按规定标准可以报销的交通费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到市内办理公务,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本部门人员的市内公务出行,班子成员审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市内公务出行,班子成员的市内公务出行须在党政办公室报备。

㈡个人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建立“按次按距离包干”台账,统一制表,主要包括《单位个人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和《单位月、年度个人市内公务出行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统计表》。

㈢个人市内公务出行前应填写《单位个人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按审批程序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按次按距离包干”确定标准,核算报销金额,每月初公示上月各单位职工公务交通费情况,分单位汇总造表,按审批权限签字后再到财务处报销。

㈣可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的职工范围为除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外的全体在职人员,可以报销个人公务交通费的出行范围为永定城区内。

㈤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公务交通实报实销支出预算总额。

㈥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管理五、六级,技术二至七级,1040元/月;管理七、八级,技术八、九、十级,650元/月;管理九、十级,技术十一、十二、十三级,550元/月。

㈦“按次按距离包干”费用报销标准参照永定城区出租车计价标准,不得高于相应标准。公务出行的距离由党政办公室估算,单程距离估算误差不得超过1公里。

㈧个人公务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报账必须以完整的市内公务出行台账作为依据,严禁变相发放车补。

㈨公务交通费从学校公共预算中的其它交通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租车费

各二级学院(处、室)在学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乘坐人数、距离)的情况下,根据工作确需租用车辆的,须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定点租用。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租车费用报销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党政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到财务处报销,转账支付。

租用车辆应按政府采购要求,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车辆租用公司,签订车辆租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租车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从学校公共预算中的其它交通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党群活动费

㈠各党支部、各工会分会、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分别由组织人事处、校工会、校团委组织和管理。

㈡按照(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学校编制预算时已安排年度预算。各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各类党群活动需公务租车的,按照不高于80元/人(天)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租车费,按照不高于100元/人(天)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费,个人不再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校工会、校团委组织的活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其费用支出由组织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校工会分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其费用由工会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校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由团委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㈢党群活动费报销时,须提供经批准的活动方案(活动主题、参加人员、活动过程、经费概算、活动效果等),活动地产生费用开具的正式发票。

㈣活动地点不得是旅游景区。不得报销旅游景区门票。

㈤各党支部、各分工会、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其活动费(含租车费)首先从按规定可使用的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团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弥补。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审、培训授课费

综合参考省内相关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根据省工信

厅执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

㈠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按500元/人、半天,100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特殊情况经事先报请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学校评分领导审批后按不高于200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聘请外省专家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执行。专家已报到,因故需要回避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

㈡自主招投标、专家咨询、质疑复核等专家论证费用参照以

上标准执行(因专家评审差错导致的质疑复核除外)。

㈢培训授课费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湘财行〔2017〕7号)执行。

㈣聘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或需现场核实情况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湖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执行,但不予核算交通补助费。

㈤咨询、评审、培训事项由承办单位组织和管理,其费用从相应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办公费

㈠办公费是各二级学院(处、室)教学、处理公务使用的文具、

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制度、上报材料、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报刊杂志费、图书资料费以及茶叶、纸杯、饮用水等发生的费用。

   ㈡一般办公用品(含计算机耗材、打印纸等)由二级学院(处、

室)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采购,发生的办公费用从二级学院(处、室)预算经费列支。

㈢报销办公用品、易耗物品开具的票据上须注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二十五条  邮电费

各二级学院(处、室)办公邮寄费从二级学院(处、室)预算经费列支;电话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按月据实报销,从学校公共预算经费列支。

第二十六条  印刷费

各二级学院(处、室)的文件资料打印、印刷费用,从二级学院(处、室)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办公设备购置费

㈠二级学院(处、室)办公设备(含办公家具、电子设备购置及维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㈡二级学院(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办公设备,须落实资金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办公系统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根据办公设备配备标准,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统一采购,使用单位验收,资产管理处登记,财务处固定资产入账。

㈢办公设备购置费报销时,应提供采购申请表、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固定资产入账单、设备购置发票,由资产管理处到财务处报销,转账支付。

第二十八条  科研费

㈠科研产业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按项目管理要求协调做好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㈡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监督和检查。

㈢财务处及时发布科研项目名称、项目资金来源及项目资金额度;按项目实施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状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校级科研课题项目数由科研产业处管理,每年评审限定50项,每项项目支持资金3000元,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使用。

㈣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开支按湖南省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会议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㈤科研产业处对学校各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㈥科研项目资金由科研产业处管理,从下达的专项资金列支。项目实施一年以内的科研项目,应在当年报销,其票据应是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且在实施周期内发生费用的票据;项目实施周期一年以上的,实行经费总额控制,按立项批准的进度使用,且应在实施当年报销当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水、电、维修费、保洁费、保安费

㈠水费、电费、维修费、保洁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水费、电费每月结算前一日,由后勤管理处派专人查询水、电费用,到财务处借款,财务以水费、电费挂账,转账支付,次日取回票据冲抵借款,结算当月水电费用。

㈡保洁费、保安费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分别由后勤管理处、

保卫处办理支付手续。

㈢维修费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请的

维修项目,及时组织编制预算、维修内容申请,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编制的预算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后勤管理处将复核结果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自行组织招标;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公开招标。招标工作完成后,后勤管理处拟订维修合同,报学校法务顾问审核,按程序签订维修合同,按合同组织实施和结算。

第三十条  宣传费

㈠宣传学校各项工作发生的宣传用品购置、使用报刊版面、宣传片(版报等)制作、购买的宣传资料、宣传标语横幅等费用,由宣传统战部统一管理,从其预算经费列支。

㈡宣传活动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服务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服务内容清单。

㈢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发生的费用,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㈣宣传重大教育活动或政治活动发生的费用,从学校单列预算列支。

第三十一条  招生就业费

㈠招生宣传费。招生部门和委派的教职工到定点高中、中职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前,应按规定进行申报;招生宣传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宣传资料费、印刷费、邮寄费等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应支出科目的要求,在招生宣传费限额内凭票据报销。

㈡毕业生就业费。财务处设立就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就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招聘会、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工作,单独核算。

㈢招生就业处应于每年初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财务处编制部门预算。

㈣就业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费用报销时,应提供每次就业活动方案、经费概算、活动情况和效果及相关票据,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附:

日常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关键佐证材料原件,要求如下:

1.办公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购货发票(销售清单);实施政府采购的,还需采购申请单、入库单、采购合同。

2.印刷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印刷费发票、印刷清单、印刷合同(协议)。

3.咨询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咨询费发票(公司)、咨询费支付清单(个人)、咨询合同、咨询项目推进计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评价总结、咨询项目相关资料。

4.手续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银行手续费票据、邮政汇款手续费票据。

5.邮电费

(1)邮寄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快递发票或邮政专用收据、托运单客户联、包裹邮寄存根联或快递单存联、快递内容清单。

(2)公用通讯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电信业专用发票、银行托收单、请示或审批手续。

6.差旅费

(1)培训差旅。报销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住宿费发票、培训通知、培训审批单。

(2)会议差旅。报销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会议审批单。

7.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附件: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单、原始票据、护照复印件、出国(境)任务批件。

8.维修(护)费

(1)设备维修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设备维修发票、设备维修申请单、设备维修清单、竣工验收报告、设备维修合同。

(2)室内装修改造。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装修费发票、装修结算清单、竣工验收报告、装修合同。

(3)网络系统运维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网络系统运维发票、网络系统运维结算清单、竣工验收报告、网络系统运维合同。

(4)其他维修(护)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维修费发票、维修维护合同、维修维护结算清单、竣工验收报告。

9.会议费

举办会议的会议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发票、举办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预算表、会议结算单、会议呈批单。

10.培训费

举办国内培训费用。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培训费发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结算单、培训呈批单。

11.公务接待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接待费发票、来客单位公函(介绍信)、公务接待清单、餐饮菜单(附陪餐人员名单)、公务接待审批单。

1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销附件:运行费支出应附费用报销单、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维修费支出应附机动车维修报告单、修理厂家正式发票、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定点维修合同。

13.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广告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广告费发票、广告合同、广告投放计划、广告图片。

(2)宣传费。报销附件:宣传合同、宣传费发票、交付件验收单、费用明细结算单、策划方案及总结评价报告、宣传资料。

(3)国内会员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团体会费发票、收费通知。

(4)资料讲义版面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费用发票、明细清单(报销复印费、打印费时)、录稿通知(报销版面费时)、出版合同(报销出版费时)。

(5)工作餐费。报销附件:财务票据、工作餐费用审批单、工作餐费用清单。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现金和借款管理

㈠学校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㈡学校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需支付现金时,不得从学校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㈢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它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聘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㈣为加强现金使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教职工因行政、教学工作中的临时事务、理赔等事故性质、职工生活困难、其它经批准的暂支款等,经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可暂借临时备用金。

㈤财务人员根据批准的借款,应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㈥一般借款,原则上在30天内冲账或归还,每年年末必须对所有借款进行清账。

第三十三条  盘存管理

㈠学校后勤处、实习培训中心、医院对所购备件、消耗材料等应尽量减少库存,确有库存的,应做好存货盘存。

㈡航空培训中心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按存盘货制度定期盘存,有必要时请财务人员进行监盘;后勤处应加强对临时备用材料的管理,批次结清后再采购临时急需材料,做到入库与出库数量一致,且做到零库存;医院所购药品应按月盘点,按年结清,确保所售药品与所购药品价值一致。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㈠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入库、验收、登记、财务入账、保管、调拨、使用、维护、核销等工作,按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的要求,做好月报、年报及资产报表上报工作,明确专人管理。

㈡资产管理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处、室)编制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报财务处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㈢做好办公家器具的清理、核实、回收、维护与调配工作。新聘职工来报到时,到资产管理处领取计算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用家器具;职工退(离)职前首先应到资产管理处交还领用的计算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用具。

㈣负责资产价值的核算、投资效益评估、折价评估、残余价值回收和监管。

第七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概算及项目竣工结算等由学校发展规划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根据其额度,按学校章程规定,分别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项目费用支出按预算机构初审、预决算机构复审、发展规划处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院长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项目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严格按合同执行。支付款项时,承建商应附项目批复、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并开具与支付金额相等或与合同金额等额的发票,财务处凭票据及相关附件转账支付。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应分别建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台账,严格按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八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购买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2016年湖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执行。

各二级学院(处、室)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报,财务处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学校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价,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通过安排项目将应由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或直接提供的服务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或本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承担,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对于确因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

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湖南省发布的最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㈡各二级学院(处、室)对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要求相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㈢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按照《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湘经信法规〔2015〕369号)要求执行,并报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上级或其他省直部门文件有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或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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