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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预算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湖南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和《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和有关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既可针对整体支出开展,也可针对指定的专项资金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两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厅本级和有关单位对预算安排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省教育厅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教育部门的预算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的导向,高效要保障、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重点任务要求;

(三)各级教育部门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预算支出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预算支出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支出。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支出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预算支出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 部门评价对象的确定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湖南省财政厅组织的各项绩效评价,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预算支出,随机选择一般性预算支出。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预算支出部门评价全覆盖。

第八条 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支出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设定情况,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因素;

(五)预算资金的绩效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和评分方式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根据评价方式不同分为单位自评指标和部门评价指标。

第十条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共性指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可以调整(参考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见附件1)。

个性指标由评价主体在参考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针对评价对象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产出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效益指标。省教育厅建立部门预算教育专项资金绩效参考指标库(见附件2),并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评价主体在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时,可从教育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库中选取相应指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个性指标。

第十一条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十二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确定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包括预算支出的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单位自评指标中的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二级、三级指标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预算支出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预算支出决策、资金使用管理、产出和效益。

(二)重要性原则。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明确性原则,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可比性原则,同类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益指标权重为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分方式,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超过30%),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当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以下合理确定分值。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为了取得被评价对象基础数据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通过案卷研究、资料收集、座谈交流、实地核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完成绩效评价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厅本级和有关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评价结果应用。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具体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接省财政厅,组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统筹协调其他各项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资金主管处室具体负责各自管理的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目的个性指标体系;年初预算编制时同步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年度中定期或不定期监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收集整理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建立各项目绩效评价档案;年度结束后及时汇总审核省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各市州的自评表及自评报告,形成各项目的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其他按要求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负责本地区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审核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的自评表及自评报告,收集整理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年度结束后及时形成市州、县市区各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厅本级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年度结束后及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实施程序是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确定评价对象。

(二)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实施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

(三)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绩效评价方案。

(四)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做好评价准备工作。

(五)被评价对象开展自评。有关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数据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撰写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按时报送。

(六)现场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深入被评价单位,通过听取情况介绍、进行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接受现场评价的单位要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综合分析评价形成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对各单位的绩效报告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结合现场评价情况,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

(八)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复核评价报告的相关数据,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反馈,超过7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九)形成正式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应逐一核实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报告,按程序报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

(十)建立评价档案。绩效评价工作组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业务委托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情况等。同时,按照评价工作分级分层管理模式,实施档案的对口分级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原始和安全。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5)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预算支出,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部门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整改、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问责。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省教育厅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支出是否纳入项目库、进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较差、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并根据情况核减预算,甚至取消预算安排。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结果报告与公开:

(一)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预算支出评价结果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预算绩效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进行公开的原则,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部门评价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部门决算,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具体公开方式和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结果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问责参考依据;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公职人员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三方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2.教育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库(参考)

          3.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单位参考提纲)

          4.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5.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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